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64********,土家族,初小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8年9月份获得一个罂粟果,并于2019年种植且收获了二十余个罂粟果, 但仅选留一个罂粟果作为种子,其余罂粟果用于日常炖肉中使用。2019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将之前保留的罂粟种子种植到自家屋前两块农田中(小地名:**湾),期间对种植罂粟施肥浇水,并在罂粟还是嫩苗时,采摘一部分嫩苗用于平时下汤食用,其余罂粟植株继续种植于农田中等待开花结果后采摘。2020年4月13日14时许,鹤峰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镇**村二组开展“禁种铲毒” 工作中,发现卢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清点罂粟植株共计665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种植罂粟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665株罂粟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吴某某、覃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5.现场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检察官助理:赵丹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自己家中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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