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3X,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农安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8日,在农安县哈拉海镇六马架村六马架屯自己家院子里,明知所在区域为禁猎区、禁猎期的情况下,使用 “粘网”进行狩猎,捕捉鸟类。于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卢某某供述;
3、 勘查、指认现场笔录;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粘网进行捕捉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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