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山一民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始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使用捕鸟网架设在其住处种植的枇杷果和黄皮果果树上用于猎捕野生鸟类,捕获后其将野生鸟类屠宰好存放于冰箱,部分用于售卖;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出售其中2只野生鸟类(活体)过程中被始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并在其住处冰箱内搜查出野生鸟类(死体)共20只。经鉴定,送检的22只疑似鸟类中,有19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1只为广东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顺梅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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