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12月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4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月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月1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多次通过“闲鱼”“百度贴吧”平台,向他人非法购买苏卡达陆龟,后又卖出。期间,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厂家直销AGV K3免费招代理”的微信名与买家郭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交易后,于2019年9月11日14时许,在本市白云区人和蚌湖江人二路路口,以3000元/只的价格向郭某某贩卖两只苏卡达陆龟。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抓获买家郭某某,并在其家中缴获上述两只苏卡达陆龟活体,经鉴定为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苏卡达陆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微信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3.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卢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艳艳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移送电话1部,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两只苏卡达陆龟,现扣押在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建议依法判处。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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