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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骑摩托车去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东村码头往南100米滩涂处,使用高压水枪在该海域内非法捕捞方格星虫等海产品。当日16时20分许被北海市银海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当场缴获高压水枪一套及方格星虫6.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程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讯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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