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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通过一名叫何彬艺的男子介绍,在广西平南县朝阳路公园里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一名穿着蓝色上衣、头戴白色鸭舌帽的男子购买了200元钱的美沙酮,之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卢某某携带的一个黑色背包外层里发现一瓶用东鹏特饮瓶子装着的液态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这瓶毒品疑似物净重249.10克(290毫升)。

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扣押卢某某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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