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8********,汉族,小学文化,霍邱**公司业务主管,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鲍某某(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淮南市**有限公司、六安市**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赁商铺并设置数据中心,以所谓投资入伙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霍某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股东为上海市**有限公司、鲍某某,法定代表人为鲍某某,由高某某(另案处理)任公司监事并负责该公司在霍邱的运营,卢某某任业务主管。由上海**有限公司运营中心下达公司日常运营指示并派具体讲师讲解“百臣高铁”项目、“钧涯轨道”项目、“英国之宝”项目的背景开发情况,投资以及分红模式,由高某某、卢某某等人在霍邱通过发放传单、设立宣传摊位等模式向社会宣传,该公司未经金融部门许可,以“入伙”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变相吸收90余人存款共计800余万元,上述钱款均直接进入鲍某某及其名下公司账户。
卢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管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 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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