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住通榆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卢某某使用自家免耕机在**乡**村**屯西南2公里处非法开垦草原(中央环保督查地块),用于种植农作物。经吉林正维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测量,被告人卢某某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为4.602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发过程、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案件移送函、巡查案件情况说明、通榆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卷宗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王某甲、旬某某、郑某某、崔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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