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释放,由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从贵州省兴义市和广西隆林县的五金店以及在**APP上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限位销等零部件后自行改装制造成枪支,卢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主动将其非法制造的一支枪支交予公安机关。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射钉弹)为动力的枪支,能正常进行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黔西南)公(司)鉴(痕迹)[2020]39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兴公(泥)勘【20201 015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卢某某制造的枪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卢某某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卢某某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卢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磊
检察官助理 李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59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枪支1只,现暂存于兴义市公安局泥凼派出所;
4.起诉书8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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