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东阳市**街道**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某甲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陈某甲、卢某丙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陈某甲贿赂部分
2013年4月份,**村委会经东阳市**街道办事处同意成立东阳市**街道**村民委员会古村落文化保护利用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用以接收乡贤捐款,修缮村集体的肇庆堂等古建筑。被告人卢某甲兼任基金会会长,负责向乡贤筹款、管理修缮工程及支付工程款。
2013年6月,基金会将修缮工程委托给东阳市博物馆设计施工。时任市博物馆馆长、文物办主任陈某甲为在工程现场监管、工程款概算及进度款支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卢某甲的关照,分2次送给被告人卢某甲20万元。其中,2014年春节前,陈某甲在被告人卢某甲家中送给其10万元,被告人卢某甲予以收受。2016年春节前,陈某甲在被告人卢某甲小儿子家门口送给其10万元,被告人卢某甲予以收受。
2.收受卢某某贿赂部分
2015至2016年间,**村村民卢某某拆除4间旧房后,村委会一直未给其安排宅基地建房。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卢某乙3万元现金放入装有芒果的水果箱内,连同1台洗车水泵,送到被告人卢某甲家中交给其妻陈某乙。被告人卢某甲在水果箱内发现现金后,将钱款用于日常开支。2017年下半年,经某某后周村委安排,卢某丙原址新建房屋3间。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家属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共**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户籍证明、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甲、朱某某、卢某丁、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卢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利用其担任东阳市**街道**村委会主任兼任基金会会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有漏罪,应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斌、李小杰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联系电话13775****6)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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