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重婚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因涉嫌重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与冷某某于2002年8月份在江西省修水县登记结婚,并育有两个孩子。2016年,卢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开办了**药房。冷某某于2018年3月过来深圳后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厂工作并住宿在厂里。2018年10月,卢某某通过陌陌结识了黄某某并成为情侣。当月,卢某某、黄某某二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巷**号**房共同生活。2019年5月份,黄某某怀孕。

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冷某某报警。当日,民警出警将被害人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廖某某、莫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