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与冷某某于2002年8月份在江西省修水县登记结婚,并育有两个孩子。2016年,卢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开办了**药房。冷某某于2018年3月过来深圳后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厂工作并住宿在厂里。2018年10月,卢某某通过陌陌结识了黄某某并成为情侣。当月,卢某某、黄某某二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巷**号**房共同生活。2019年5月份,黄某某怀孕。
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冷某某报警。当日,民警出警将被害人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廖某某、莫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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