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大田县上京镇三阳村工业园区的停车区内欲驾驶闽G*****号重型自卸货车至渣土山运送渣土,经启动车辆预热后,因卢某某疏忽大意,行车前未能仔细观察车辆四周情况、鸣喇叭示警,致使该货车行驶过程中碾压被害人潘某泽背部,造成其当场死亡。期间,卢某某察觉车辆颠簸一下,仍继续驾驶车辆至渣土山。后在附近作业的工人林某水发现潘某泽倒地且身上有碾压痕迹即向管理人员罗某键汇报并报警。大田县公安局接报后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并控制卢某某。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潘某泽右锁骨骨折、胸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折,不排除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潘某泽的损伤符合车辆碾压形成。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泽无责任。
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重型自卸货车肇事时灯光、转向、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到案后,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闽G*****号车辆所有人及被害人潘某泽雇主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825000元,被告人卢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送达凭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拒绝尸体解剖声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水、罗某键、黄某湖、陈某钦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工业园区内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正池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2册、量刑建议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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