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62********,汉族,文盲,原系**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胡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其辩护人李轩和被害人近亲属胡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满载沙子且超期未进行验证的“四不像”工程搬运车,在本区竹镇镇八里村后侯组12号与13号之间的石子路上由北向南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致使该右后轮碾压到被害人侯某甲及其怀抱的胡某乙,致侯某甲死亡、胡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侯某甲符合车辆碾压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当日,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所在单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死亡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
2. 证人侯某乙、刘某某、侯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赔偿到位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8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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