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自贸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土方车**,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号。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3时20分许,**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闽******号土方车到高崎污水处理厂工地内装载土方,在倒车装土的过程中,未仔细观察车辆后方情况,导致将正在凹坑内抢修电缆的厦门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工被害人吴某某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头部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颅崩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上述事实。厦门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反光背心等物证以及《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运输驾驶资格证、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记录、电话记录、死亡赔偿协议书、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由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侦查实验笔录等;
7、土方车电子开票机照片、微信照片、行车轨迹等电子数据;
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明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1588021****;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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