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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起诉书)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3********,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住祥云县**镇**村委**号。2015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祥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7月3日因吸毒被祥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因9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祥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同村的张某某在张某某家门前发生了争吵,张某某儿子张某甲赶到现场参与吵打,被告人卢某某便回到家中驾驶云******号小型越野车出来将张某某家的一扇大门撞倒,张某甲报警后,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卢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即将卢某某带至下庄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8.3mg/100ml。同日23时46分,下庄交警中队民警将卢某某带至下庄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备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定量检测乙醇含量为156.76mg/100ml。另查明,卢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至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艳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81****。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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