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走私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J1********,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餐饮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楼**(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路**号)。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卢某某与买家方某某约定以人民币9100元的价格交易70克大麻。同年9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新台币32400元的价格兑换比特币购买105.92克大麻碎叶,大麻碎叶从加拿大以快递方式邮寄到其指定的本市南山区**栋**餐厅。

2019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在本市宝安机场邮政处理中心查获涉案包裹。经检查,包裹内含疑似大麻绿色碎叶105.92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交办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疑似毒品收条、情况说明、汇率表;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花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