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1034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广东省江门市**路**。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于2017年10月3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从深圳湾口岸旅检大厅入境,携带DERMAFIRM+乳液(200ml/支 1kg)5支、DERMAFIRM+爽肤水(200ml/支 1kg)5支、UNNY CLUB卸妆水(500ml/支 3kg)6支等货物物品,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查获。经计核,该批货物物品偷逃税款1704元人民币。另外,被告人卢某某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11日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被行政处罚且均已生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物品;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