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9年10月27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巫某某、陆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入股的方式共同从越南国走私冻货进入中国境内,被告人卢某某和陆某某(另案处理)以各占5%的股份负责在宁明县桐棉镇板烂村“1261”国界碑附近装运走私冻货的码头组织人员装运走私冻货。黄某甲(已判刑)接受巫某某的邀请,以3%的股份入股,负责帮忙看路和走私资金的转账。黄某乙(已判刑)接受胡某某的雇请,负责从宁明县峙浪乡长桥村到寨安乡板亮村路段的看路、控车和联系运输司机并帮忙给付运费。2018年12月9日,黄某乙收到黄某甲转账50000元后遂按照胡某某的安排让廖某某(已判刑)等人驾车到板烂村“1261”国界碑附近装运走私冻货的码头运输走私冻货。卢某某和陆某某接到通知后在板烂村“1261”国界碑附近组织人员装运走私冻货到廖某某等人的车辆。2018年12月14日零时许,廖某某驾驶桂F****9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运输走私冻货途经板亮村二级公路沙场处,收到黄某乙给付的2000元运费后继续往宁明县城方向行驶,至宁明县寨安乡8公里砖厂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廖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查获无合法手续的走私冻鸡爪,经称量净重12.68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入境仍占有股份并负责在码头装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剑峰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共肆册;
3.随文移送光盘叁张;
4.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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