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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及闲聊群,先后召集六十余人,以打“安吉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在玩家输钱之后不支付赌资时,卢某某通过督促玩家支付赌资等方式为玩家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帮助。

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平台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案发后,卢某某家属已经退赃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执法暂扣款票据、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殷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有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8********)。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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