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室架空层,摆放自动麻将桌2张,为毛某某、韩某甲、张某某、方某某、韩某乙、项某某、胡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被告人卢某某因上述事实被行政罚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韩某甲、张某某、方某某、韩某乙、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卢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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