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卢某某(外号“唐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3日下午2点至6点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先后两次聚集至少3名以上人员在新化县**办事处新化县政府附近一居民楼**楼张某某家赌博。卢某某负责“弹宝”和联系赌博地点,安排放哨人员。“宝官”以两枚5分硬币弹转后再用碗盖住,相同两个面为双,不同的两个面为单,参赌人员猜单双定输赢(俗称“押宝”)。最低100元下注上不封顶,每次至少10多人参与赌博,输赢上万元。2019年12月23日下午6点多钟,民警将卢某某、放哨的李某及李某某、毛某某、盛某某等参赌人员现场抓获,并缴获赌资104820元。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诶荣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立春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2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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