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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赌博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本区**镇**百货**,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巷**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村工业区**百货商店。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并被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0日被逮捕,2019年8月28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开始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在其经营的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工业区**百货商店内通过手机微信、现场投注的方式收取谭某某、陈某乙、宋某某等多人的非法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收取10%的提成。至案发,被告人卢某某收取他人的非法投注“六合彩”赌资金额共达到人民币72406元,其从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7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检查及提取笔录、经被告人签名确认的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和投注汇总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谭某某、陈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72406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莉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江门市蓬江区**村工业区**百货商店,联系电话1337750****;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扣押的涉案物品现暂扣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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