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353号
被告人卢某某(自报),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靖,广东同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每天在二人经营的位于本市东城街道**号的**百货店内以“斗牛”等方式聚众赌博,每天抽水约300元。期间卢某某、黄某甲共抽水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黄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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