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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赌博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路租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2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26日间,被告人卢某甲在安吉县**街道**斜对面自己的租房内,多次召集赌客梅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方某某、邱某某、沈某某等人以“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9000余元,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后,被告人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个人信息及档案、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梅某某、郑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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