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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贪污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5********,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北林区**乡**村**组。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北林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在受**乡**村委会委托负责统计填报本组农户当年种植玉米、大豆面积的职务便利,为了自己能够多获得国家的大豆补贴款,将其本人实际种植的121.11亩玉米填报为种植大豆面积,骗得国家发放的大豆生产者补贴款共计35,727.45元。该款被其用于家庭自用支出。案发前被告人已将非法所得款项全部上缴本乡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绥化市北林区监委立案决定书、关于本案调查报告、案件移送通知书、到案经过,嫌疑人个人简历。

   (2)卢某某收到2018年大豆种植补贴款存根两份。

   (3)涉案非法所得上缴凭证。

   (4)绥化市北林区**财政所关于卢某某套取大豆补贴款情况说明。

   (5)2018年卢某某种植玉米、大豆补贴明细表。

   (6)绥化市北林区财政局**财政所关于卢某某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情况说明和**乡**村村民卢某某实际玉米补贴情况说明。

(7)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8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

(8)北林区财政局出示2018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分配表。

(9)北林区农业农村局出示关于卢某某因灾毁种大豆资金的情况说明。

(10)北林区财政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北林区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绥化市北林区统计局关于核实上报全区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在卷。

(12)关于上报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在卷。

(13)北林区**乡**村**组**组2018年农户合法实际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统计表在卷。

(14)北林区**乡**村**组**组土地延长承包期农户分地明细表在卷。

(15)2019年3月6日绥化市北林区**乡**村民委员会**职务张某某和**职务唐某某出示关于**村**组农户卢某某多报大豆种植补贴面积的情况说明。

(16)**村**职务唐某某出具卢某某玉米报成大豆面积汇总。

(17)**村**职务唐某某出具关于卢某某承包农户土地吴某某、马某某等13户耕地面积的情况说明在卷。

2.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任某某、贾某某、马某某、叶某某、岳某某、于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统计填报本组村民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职务便利,虚报自己家大豆种植面积,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秀范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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