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61********,汉族,大专文化,住明某某**苑**区**栋**室,案发前系中共**市**工作委员会四级主任科员。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贪污,于2020年4月28日被明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明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任**市**工作委员会纪工委副**;2019年4月至案发前,任该工作委员会四级主任科员。2012年,卢某某受单位安排,负责管理该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明光支行和中国银行明光支行设立的两个专项银行账户。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手段,从其管理的单位账户中,套取公款人民币115.0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因该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明光支行设立的账号无对私转账功能。2013年,卢某某从其管理的建行账户分6次以经费上缴、转存的名义,转出8.2万元至其管理的中行账户,后又分7次以现金支票的方式从中行账户将8.2万元取出侵吞。

2.2013年10月,该委员会在中国银行明光支行设立的账户被单位注销,卢某某为了继续从其管理的建行账户中侵吞公款,向时任该委员会书记薛某某谎称需要给账户变更法人,骗取薛某某的身份证,进而利用职务便利到中国建设银行明光支行,对上述建行账户申请注销和重新设立,并新设了取现和对私转账功能。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8年12月14日,卢某某以备用金名义,用现金支票的方式,分38次从该账户累计提取人民币45.36万元并将其侵吞。具体包括:2014年1月21日,提取16400元;2014年2月14日,提取3000元;2014年3月13日,提取3000元;2014年3月27日,提取3700元;2014年5月9日,提取6000元;2014年5月22日,提取30000元;2014年8月5日,提取8400元;2014年9月5日,提取6000元;2014年10月20日,提取8000元;2014年12月25日,提取6500元;2015年1月19日,提取10000元;2015年3月12日,提取6000元;2015年3月20日,提取3600元;2015年3月30日,提取5000元;2015年4月20日,提取6500元;2015年5月18日,提取10000元;2015年6月17日,提取5000元;2015年7月8日,提取6000元;2015年7月14日,提取6300元;2015年8月3日,提取7500元;2015年8月24日,提取10000元;2015年9月28日,提取10000元;2015年10月21日,提取8000元;2015年11月3日,提取7000元;2015年11月16日,提取8500元;2015年11月26日,提取7000元;2015年12月22日,提取13000元;2016年1月5日,提取11000元;2016年1月26日,提取10700元;2016年2月23日,提取7500元;2016年3月28日,提取6700元;2016年4月19日,提取10000元;2016年5月24日,提取18500元;2016年7月5日,提取30000元;2016年8月22日,提取31000元;2016年10月17日,提取37000元;2016年12月20日,提取27000元;2018年12月14日,提取43800元。

3.2017年2月27日,卢某某以备用金的名义,用转账支票的方式从其管理的建行账户,转账23万元至其个人开设的明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后该笔款项被其用于购买本市车站路一户商铺。

4.2018年4月27日,卢某某以培训费的名义,用转账支票的方式从其管理的建行账户,转账38.5万元至其个人开设的明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后该笔款项被其用于购买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首府”小区住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银行账户开户、销户资料、交易记录、现金支票凭证、情况说明、房屋预售合同、交款凭证、住房公积金支付凭证、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材料、商铺买卖合同;

2.证人杨某某、丁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15.0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力丹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