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95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江阴市**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兼**科科长。住江阴市**广场**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花苑**幢**室)。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无锡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2019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江阴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25日,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及其他贪污犯罪事实,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1年至2017年期间,单独或伙同巢某某、范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被告人卢某某先后担任江阴市原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负责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及处理利港范围内拆迁遗留问题和巢某某作为江阴市原利港镇拆迁办工作人员,负责相关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及配合卢某某处理利港范围内拆迁遗留问题的职务便利,先后以范某庚、范庚辛、陈某辛等人和江阴龙二贸易有限公司、仁和村7组、利港青平机械厂等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骗取拆迁补偿款1798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另有542万余元未遂。被告人卢某某分得176.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父亲范某庚(卒于2017年7月29日)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3.1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19,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由鲍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4年12月31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范某庚尾号600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10万元。
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侄儿范某辛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7.177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85,协议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6月4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范某辛尾号1309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妹夫周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阴龙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6.632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133,协议时间为2013年8月25日),由孙园(另案处理)伪造了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7月1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周某甲尾号890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16万元。
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妻子徐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3.1359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78,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徐某甲尾号510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哥哥范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2491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74, 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范某乙尾号398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岳母杜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7.404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77,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致委托方函,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杜某甲尾号360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母亲赵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7.5447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75,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赵某某尾号2508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妻妹公公季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1.929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0,协议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12月3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季某甲尾号756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儿媳肖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7.09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05,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16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12月3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肖某某尾号420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1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妻妹徐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5.139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08,协议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12日,上述补偿款以宁波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徐某乙。
1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本人及其岳父徐某丙的名义分别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8.7609万元、45.6589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87、ZZ-2014-0988,协议时间均为2014年4月1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致委托方函,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0日,上述补偿款以南京银行尾号1290、1264存单的形式支付给范某甲、徐某丙,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20万元。
1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儿子徐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7.404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7,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由鲍某某伪造致委托方函,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徐某丁尾号638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1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以范某甲妹妹范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0.1837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92,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范某丙尾号0681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10万元。
1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常某某,以常某某妻子曹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5.046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76,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曹某甲尾号080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1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陈建平,以陈建平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1.193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6,协议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陈建平尾号240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5万元。
1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陈某甲,以陈某甲妻子程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3.0721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07,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12月3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程某某尾号370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5万元。
1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潘某甲,以潘某甲妻子丁全章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5.2247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93,协议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丁全章尾号020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2.4万元。
1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郭某甲,以郭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0.1627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4-0079,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1月21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郭某甲尾号330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10万元。
1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郭某乙,以郭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7.5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2,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2016年12月28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郭某乙尾号450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10万元。
2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江某甲,以江某甲儿子江伟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3.4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211,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2016年1月22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江伟尾号7738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2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江某甲,以江某甲女儿江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6.59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8,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江某乙尾号977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2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李某甲,以李某甲父亲李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5.994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4,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11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李某乙尾号0533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3万元。
2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刘某甲,以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8.0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1,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6日)。2016年12月28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刘某乙尾号208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5万元。
2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庞某某等人,以庞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8.080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73,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庞某某尾号8908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2万元。
2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唐某甲,以唐某甲女儿唐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894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5,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11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唐某乙尾号897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2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范某甲表侄儿王某甲,以王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0.053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06,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12月3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王某甲尾号5009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2.7万元。
2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江某甲,以江某甲儿媳吴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0.795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91,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并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吴某甲尾号001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2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甲、仁和村村民周某乙,以周某乙的儿子周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8.86912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90,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周某丙尾号3006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2万元。
2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巢某某、范某甲,以范某甲哥哥范公盛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7.0579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33,协议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2月1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范公盛尾号为429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3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江某甲,以江某甲妻子王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281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131,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7月1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王某乙尾号970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2万元。
3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江某甲,以江某甲妻弟王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9.10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98,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致委托方函,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王某丙尾号6806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3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江某甲,以江某甲母亲江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1.980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86,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江某丙尾号370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3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以孙某甲母亲包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6.00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204,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9日)。2016年1月28日,上述补偿款以南京银行存单形式支付给包某某。
3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以孙某甲妻子朱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4.6617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71,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朱某甲尾号为7308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10万元。
3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以孙某甲姑妈孙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173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122,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11月2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孙某乙尾号为6000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3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以孙某乙儿子黄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6.84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80,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2016年6月3号,上述补偿款以民生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黄某甲。
3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巢某某、孙某甲,以孙某甲岳父朱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3.4954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38,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8月2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朱某乙尾号为200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3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巢某某,以巨轮村村民马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6.2302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2013年8月14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马某甲尾号为8008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3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其情妇袁某甲,以袁某甲妹妹袁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6.1506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2013年8月2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袁某甲尾号为6008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4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其情妇袁某甲,以袁某甲父亲袁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0.1928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袁某丙尾号为6203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4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其情妇袁某甲,以巨轮村村民奚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3.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26,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1月14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奚某某尾号为930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4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潘某甲,以潘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3.128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51,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7月1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潘某甲尾号2101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4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丁某庚,以丁某庚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9.799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32,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2月15日,上述补偿款以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本票的形式支付给丁某庚。
4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刘某甲,以刘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57.61856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2-0002,协议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2014年10月1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刘某甲尾号6106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7万元。
4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巢某某、袁某丁,以仁和村7组集体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3.015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35,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2月1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袁某丁尾号为290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4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孙某丙,以孙某丙妻子邢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5.6459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73,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2016年6月3日,上述补偿款以民生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邢某某。
4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利港西奚墅村村民缪某某,以缪某某的父亲缪志新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9.2349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22,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1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缪志新尾号为580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1.5万元。
4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季某乙,以季某乙的儿子季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2.4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70,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季某丙尾号为7906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2万元。
4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施某甲,以施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9.2864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43,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4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9月1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施某甲尾号为930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5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陶某某,以陶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3.024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48,协议时间为2013年7月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6月4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陶某某尾号为7603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3万元。
5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张某甲,以张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2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137,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2015年9月21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张某甲尾号为230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52.被告人卢某某以其情妇王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0.542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2-0010,协议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2015年5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王某丁尾号为0341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卡上。
53.被告人卢某某以王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8.82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2014年3月2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王某丁尾号为122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卡上。
5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沈某某,以沈某某妻子刘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2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2013年11月2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刘某丙尾号为9416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26万元。
5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郭某丙,以郭某丙岳父黄某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1.560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69,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2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黄某己尾号为190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5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施某乙,以施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9.555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31,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2月1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施某乙尾号为2009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5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单某甲,以单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6.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41,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5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单某甲尾号为760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5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单某甲妻子蒋某某,以蒋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6.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20,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1月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蒋某某尾号为400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5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唐某某,以唐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575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47,协议时间为2013年7月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8月19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唐某某尾号为610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6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利港苍山村村民张某乙,以张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0.019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4-0073,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6月19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张某乙尾号为3151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6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利港西安社区居民魏某甲,以魏某甲妻子焦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9.5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83,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7月15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焦某某尾号为870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1万元。
6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原利港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姚某某,以姚某某亲家俞远景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9.323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418,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7年1月2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俞远景尾号为3600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6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陈某甲,以陈某甲父亲陈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9.86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2-0004,协议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2015年2月15日,上述补偿款以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本票的形式支付给陈某乙。
6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沙某某,以沙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1.032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3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沙某某尾号为010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6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利港个体驾驶员吴某乙,以吴某乙表姐管玉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9.0804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28,协议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1月1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管玉英尾号为960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6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利港黄丹村村民周某丁,以周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7.5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34,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2015年10月19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周某丁尾号为8276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6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刘某丁,以刘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8.6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134,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2015年11月1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刘某丁尾号为1425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3万元。
6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江阴市桐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丁某甲,以丁某甲儿子丁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9.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08,协议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4年11月1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丁某乙尾号为6200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得款1万元。
6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吴某丙,以吴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5.5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1-0032,协议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2016年12月28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吴某丙尾号为0307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7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副主任朱某丙,以朱某丙已去世的丈夫吴建新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694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83,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2016年3月7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朱某丙尾号为4806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7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社区居委会书记黄某乙,以黄某乙母亲魏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9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1-0337,协议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2016年6月3日,上述补偿款以民生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魏某乙。
7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以黄某乙弟弟黄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6287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2014年5月9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黄某丙尾号970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7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以仁和村村民朱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816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94,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6年6月3日,上述补偿款以民生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朱某丁。
7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以黄某乙妻子表姐陈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8.6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82,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2016年6月3日,上述补偿款以民生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陈某丙。
7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以黄某乙姐姐黄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9.696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2014年5月9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黄某丁尾号360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7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以江阴市利港青平机械厂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9.6021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042,协议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2015年12月3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黄某乙尾号为9203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伪造上述6笔(71至76笔)补偿协议,从中共计得款5万元。
7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范某丁,以范某丁父亲高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6.58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2-0007,协议时间为2012年10月5日)。2015年10月19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高某某尾号2843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7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丁,以范某丁妻子朱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6.87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84,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2016年6月3日,上述补偿款以民生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朱某戊。
7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王某戊,以王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9.2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139,协议时间为2013年7月5日)。2015年10月2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王某戊尾号1808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卢某某从中得款1万元。
8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杨某甲,以杨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056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138,协议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8月13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杨某甲尾号5348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8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范某丁,以范某丁弟弟范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987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88,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16日)。2016年6月3日,上述补偿款以民生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范某戊。
8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以孙某甲伯母柳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06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76,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2016年6月3日,上述补偿款以民生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柳某某。
8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孙某甲表哥薛某甲,以薛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5.26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3-0372,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2016年6月3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薛某甲尾号为585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卡上。
84. 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仁和村村民朱某己、朱某己亲家石某某,以石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6.398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3-0121,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持上述材料办理了拆迁资金拨付申请手续。2015年11月2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石某某尾号为6439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卡上。
8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朱某乙、范某丁等人,以朱某乙儿子朱某庚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2.8839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4-0016,协议时间为2014年8月5日)。2015年1月29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朱某庚尾号为633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8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利港陈墅村村民郭某丁,以郭某丁的哥哥郭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6.12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FZZ-2011-0004,协议时间为2011年11月10日)。2015年8月6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郭某戊尾号为6302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8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郭某丁,以郭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7.1285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2-1834,协议时间为2011年11月10日)。2015年8月20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郭某丁尾号为6401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
8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其同学卞某甲,以卞某甲父亲卞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3.5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4-0984,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被告人卢某某从卞某甲处得款2万元,后该笔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8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施某丙,以施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8.11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ZZ-2014-0984,协议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9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潘某乙,以潘某乙儿子潘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3.5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9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潘某乙,以潘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9.847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9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潘某丁,以潘某丁的儿子苏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9.73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9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朱某辛,以朱某辛的丈夫潘国兴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5.1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9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杜某乙,以杜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2.8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9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杜某丙,以杜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28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9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其亲戚张某丙、张某丁,分别以张某丙、张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5万元(无编号,2013年6月7日)、9.5万元(无编号,2013年5月20日)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2份,被告人卢某某得款1万元,上述2份协议的补偿款均因故未支付。
9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江某甲、范某甲,以江某甲妻弟媳宦美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9.47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后该笔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9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巨轮村村民马某甲,以马某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8.0001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9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西奚墅村村民薛某乙,以薛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5.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0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季某乙,以季某乙朋友解发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0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利港陈墅村村民何某甲,以何某甲儿子何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6.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0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利港社区居民许某某,以许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5.35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0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刘某甲、刘某甲妻子吴某丁、鲍某某,以吴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19.342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由鲍某某伪造了房屋拆迁其他附着物补偿作价表,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0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张某戊,以张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3.44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0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村村民马某乙(卒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以马某乙儿子马某丙的名义伪造补偿款为3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7月5日)、以马某乙儿子马某丁的名义伪造补偿款为17.68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得款3万元,上述2份协议的补偿款均因故未支付。
10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七组组长袁某丁,以袁某丁儿子袁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033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该补偿款均因故未支付。
10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袁某丁,以袁某丁侄子袁某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4.754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0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陈某丁、薛某丙夫妇,以陈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3.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0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郭某己、陈某戊夫妇,以郭某己丈夫陈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6.4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9月5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宦伟(曾租赁仁和村集体厂房),以宦伟岳母徐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1.6735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1年10月25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以仁和村村民朱甲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851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以仁和村村民凌某某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530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仁和村村民曹某乙,以曹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51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季某丁,以季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55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施某丁,以施某丁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5.93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潘某戊,以潘某戊儿子潘某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23.2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潘某戊,以潘某戊儿子潘某庚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2.47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潘某戊,以潘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7.818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1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单某乙,以单某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68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0.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黄某戊,以黄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无签订时间),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王某己等人,以王某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8.828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周某戊等人,以周某戊妻子丁某丙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8.6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3.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九组组长丁某丁、仁和村村民丁某戊,以丁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39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4.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丁某丁,以丁某丁儿子丁某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9.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5.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潘某辛等人,以潘某辛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8.36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6.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利港黄丹村村民周某己,以周某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8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9月5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7.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袁某庚等人,以袁某庚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86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8.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潘甲甲,以潘甲甲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4.105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无签订时间),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29.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袁某丁、巢某某、刘某戊,以刘某戊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8.1862万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3年5月11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30.卢某某伙同仁和村村民范某己、陈某己夫妇,以范某己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7万元的江阴市利港镇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无编号,协议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该补偿款因故未支付。
13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仁和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兼社区主任黄某乙、黄某乙亲戚于某某,以于某某妻子陈某庚的名义伪造附着物补偿款为180000元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住宅拆迁合同,编号ZZ-2012-1864,协议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2016年3月28日,上述补偿款以南京银行存单的形式支付给陈某庚,被告人卢某某分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监察委员会查获的“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假印章等物证;
2.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出具和收集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任命文件、工商登记资料、拆迁政策规定、会计账册、银行流水、取款凭证、附着物补偿协议等书证;
3.证人范某甲、巢某某、袁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二、受贿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1年至2017年,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及处理利港范围拆迁遗留问题、房屋拆旧、换土工程、收缴残值款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江阴市洁净空调有限公司股东、江阴辰洋净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仁和村村民施某戊、潘某丁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106.0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负责企业厂房拆迁的过程中,为杨某乙担任股东的、在卢某某负责拆迁范围内的江阴市洁净空调有限公司厂房拆迁方面予以关照,于2012年下半年,在江阴辰洋净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公室内,收受杨某乙所送的现金10万元。
2.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担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为仁和村村民施某戊在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7月,在自己办公室内,收受施某戊所送的金额为10万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
3.被告人卢某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及处理利港范围拆迁遗留问题的过程中,为仁和村村民潘某丁在附着物拆迁补偿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潘某丁所送现金共计10万元。
(1)被告人卢某某于2015年底,在潘某丁家农田里收受潘某丁所送现金2万元。
(2)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2月,在办公室内收受潘某丁所送现金3万元。
(3)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在办公室内收受潘某丁所送金额为5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
2018年1月,在潘某丁的多次索要下,被告人卢某某将10万元退还给潘某丁。
4.被告人卢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及处理利港范围拆迁遗留问题的过程中,为仁和村村民庄某某在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庄某某所送共计9万元。
(1)被告人卢某某于2015年底,通过其妻子郑某某收受庄某某通过扬州市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责人沈某某转送的5万元。
(2)被告人卢某某于2017年,在江阴市利港街道陈墅花苑小区内收受庄某某托沈某某转送的4万元。
2018年11月,经庄某某索要,被告人卢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将9万元退还给庄某某。
5.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及处理利港范围拆迁遗留问题的过程中,为仁和村村民范某甲在附着物拆迁补偿方面虚增款项,于2015年2月,以借为名向范某甲索要30万元,得款25万元。
6.被告人卢某某于2014年,利用其担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发包房屋拆旧工程、收缴残值款等过程中,为常州永鑫拆房有限公司江阴西石桥分公司在承接工程、上缴残值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马某戊所送11万元。
(1)被告人卢某某于2014年7月,要求马某戊将9万元转账至卢某某情妇王某丁账户,供王某丁使用。
(2)被告人卢某某于2014年底,以“打牌没带钱”为由向马某戊索要现金2万元。
7.被告人卢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发包房屋拆旧、换土工程、收缴残值款等过程中,为扬州市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在承接工程、上缴残值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沈某某所送财物共计15.26万元。
(1)被告人卢某某于2011年6月,收受沈某某以送“白份”为名所送现金0.5万元。
(2)被告人卢某某于2014年,在沈某某车内收受沈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3)被告人卢某某于2014年,收受沈某某所送家具1套,价值3.56万元。
(4)被告人卢某某于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期间,收受沈某某所送现金各0.3万元,合计1.2万元。
8.被告人卢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间,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房屋拆旧工程、收缴残值款等过程中,为个体拆房老板何某丙在承接工程、上缴残值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何某丙所送财物共计0.7万元和银茶杯1个。
(1)被告人卢某某于2011年6月,收受何某丙以送“白份”为名所送现金0.2万元。
(2)被告人卢某某于2013年下半年,在何某丙车内收受何某丙所送银茶杯1个。
(3)被告人卢某某于2014年2月,在办公室内收受何某丙所送现金0.5万元。
9.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担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为仁和村村民袁某辛在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3年,在自己家中,收受袁某辛通过袁某丁转送的现金10万元。
10.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负责利港范围内房屋、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及处理利港范围拆迁遗留问题的职务之便,在处理附着物补偿过程中,为潘乙乙、潘丙丙在附着物补偿方面虚增款项,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卢某某陈墅花苑小区家中,收受潘某戊代其侄儿潘乙乙、潘丙丙转送的现金各2万元,共计4万元。
11.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为江苏中泰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拆迁评估工作中提供帮助,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各收受江苏中泰广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理费岗面值1000元的江阴华地百货购物卡1张,共计价值0.3万元。
12.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为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在拆迁评估工作中提供帮助,分别于2013年、2014年春节前,各收受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责人顾某某面值1000元的江阴华地百货购物卡1张,共计价值0.2万元。
13.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为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拆迁评估工作中提供帮助,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各收受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徐某己面值1000元的江阴华地百货购物卡1张,共计价值0.3万元。
14.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江阴市利港镇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江阴市临港街道办事处动迁安置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为江阴翔和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拆迁评估工作中提供帮助,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前,各收受江阴翔和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师刘某己面值1000元的江阴华地百货购物卡1张,共计价值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出具和收集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任命文件、工资发放单、拆迁政策规定、会议纪要、会计账册、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补偿协议、账单明细、企业工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施某戊、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三、滥用职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3年4月,担任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科长,负责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泰兴—芙蓉段(江阴段)天然气管道项目过江管道沿线利港仁和社区部分拆迁清障补偿事宜。同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卢某某2次伙同黄某乙、仁和社区会计孙某甲(另案处理),合谋为仁和社区集体骗取拆迁补偿款。被告人卢某某采用虚列拆迁项目、伪造补偿协议和评估报告、在三方备忘录中签字确认等手段,致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国有控股)为虚构的2个仁和社区拆迁项目支付2577708元至仁和村账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577708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孙某甲,以已经拆迁补偿过的江阴市利港国林五金加工厂的拆迁估价报告为基础,虚构“仁和村机械加工厂”拆迁补偿协议(甲方: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拆迁指挥部,乙方:仁和村委,附着物补偿款合计1590000元,委托人签名:卢某某,乙方签名:黄某乙,协议时间:2013年7月5日)和评估报告,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国有控股)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依据被告人卢某某提供的虚假协议和评估报告,于2013年11月1日,将1590000元支付至仁和村账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590000元。后该款被黄某乙与孙某甲私分。
2.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黄某乙,以已经拆迁补偿过的陆某某利港镇仁和村协兴圩45号房产的拆迁评估报告(编号:LG11166)为基础,虚构“仁和村一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甲方: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拆迁指挥部,乙方:陆某某,房屋评估金额:440958元,委托人签名:卢某某,乙方签名:陆某某,协议签订日期:2013年7月5日,按政策另需补偿一套安置费,共需安置补偿987708元)和评估报告,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国有控股)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依据被告人卢某某提供的虚假协议和评估报告,在被告人卢某某代表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动迁安置科在备忘录签字确认后,于2013年12月19日将987708元补偿款支付至仁和村账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987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出具和收集的任命文件、拆迁会议纪要、拆迁文件、补偿协议、拆迁备忘录、补偿明细、支付凭证、会计账册、银行流水、取款凭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拆迁安置费用明细、评估报告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孙某甲、白泉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卢某某在被留置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伪造附着物补偿协议、补偿清单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被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罪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承林峰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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