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31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由清镇市公安局站街派出所执行。2012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23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1时32分,被告人卢某某收到罗某微信转款人民币****,将一小包用白色卫生纸包着内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放在贵阳市老客车站交通医院门口台阶的一夹缝处,卖给罗某完成毒品交易,被清镇市公安局禁毒民警查获,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重0.22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检定,查获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9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清镇市云岭大街上段贵阳银行门口被清镇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2月13日14时许,罗某以人民币150元向杨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杨某收到罗某的微信****,以200元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海洛因,卢某某将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袋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贵阳市花果园Q区蜂巢快递二号箱内贩卖杨某,完成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杨某的交易。杨某将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吸食约一半,剩余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重新用红色塑料纸包装好后放于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加油站旁边公厕门口花台内,用一个橘子压着,卖给罗某完成毒品交易,被公安机关查,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0.13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检定,查获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12月26日12时45分许,卢某某向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威清派出所举报杨某贩卖毒品,配合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威清路老鸭汤旁边一巷子内,将以100元贩卖一小包用海洛因给卢某某的杨某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0.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海洛因;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疾病证明书,出生医院证明,毒品扣押、取样、称量笔录、清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罗某证言;4.被告人卢某某及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曾因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卢某某犯罪后坦白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六十八条,有坦白,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书贵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8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4.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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