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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R****,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楼**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群众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卢某某(微信昵称:**),双方约好被告人卢某某以人民币1100贩卖一个毒品给孙某某。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凤凰新村附近,将一包装有冰毒的小塑料袋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分三次共转账人民币1100元给被告人卢某某。事后,孙某某将该一小包毒品(经鉴定,重0.74克,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派出所民警。

2019年11月4日23时许,孙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卢某某称要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700元给被告人卢某某。随后,孙某某来到约定的深圳市龙岗区**会所**楼**房。进入该房间后,孙某某在被告人卢某某的指引下,在该房靠近门口的墙角处取出了用一元人民币纸币包裹着毒品(经鉴定,重0.43克,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派出所民警进入该房间内,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手机一部,在现场查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重0.47克,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工具“冰壶”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作案工具、毒品、吸毒工具的照片、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还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告知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毒品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测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微信交易记录明细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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