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7********,汉族,高中文化,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时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团风县**镇**村进口处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同日15时许,卢某某再次在**镇**村进口处准备卖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某时,被团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卢某某驾驶的鄂J*****小车上搜出甲基苯丙胺0.3克。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驾驶车辆上搜出的物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扣押、称量、取样、现场勘验等笔录;5.抓捕视频、毒品称量视频、微信记录;6.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