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忻府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乡**村人,无业,住本村。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区多次向任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零包贩卖毒品。2018年11月2日,民警从卢某某家中查获一小塑料袋净重0.5447克的疑似毒品,经鉴定,该疑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屈海东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住本区**乡**村,电话:1552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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