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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乡**村人,农民,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单元**室。2008年6月23日因持有假币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一万元整。于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于2019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份,被告人卢某某、石某某(已判刑)事先预谋,采取先使用真币,后使用假币掉包的方式,先后来到临沂市费县、莒南县、青岛市城阳区**,诈骗作案4起,使用假人民币9400元,骗取香烟价值11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石某某驾乘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号鲁******),来到费县“赵四综合门市部”,采取先使用真币,后用假币掉包的方式,使用假币1100元,骗取侯某某“玉溪”烟3条,“中华”烟1条,价值1200元。

2、2012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石某某驾乘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号鲁******),来到莒南县“国升超市”,采取先使用真币,后用假币掉包的方式,使用假币2900元,骗取李某某“中华”烟6条,价值3600元。

3、2012年5月10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石某某驾乘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号鲁******),来到青岛市城阳区“民众超市”,采取先使用真币,后用假币掉包的方式,使用假币2800元,骗取梁某某“中华”烟6条,价值3450元。

4、2012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石某某驾乘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号鲁******),来到莒南县“天香名烟名酒礼品行”,采取先使用真币,后用假币掉包的方式,使用假币2600元,骗取徐某某“苏烟”5条,“中华”烟2条,价值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没收凭证、假币照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侯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石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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