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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703X,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经营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卢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酒精等图片信息,虚构本人有防疫物资可出售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至案发,被告人卢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904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向其转账人民币10600元。随后,被害人张某甲将被告人卢某某的联系方式告诉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卢某某同样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转账人民币90800元。后因被告人卢某某迟迟未发货,两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卢某某将上述资金全部退还;

2、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4842元;

4、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宾馆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售卖口罩,随后被害人王某某陆续向被告人卢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62800元。后因被告人卢某某迟迟未发货,被害人王某某遂要求其于2020年2月15日退还了7万元,因其它被骗资金未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万元;

5、2020年2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被害人王某某介绍,联系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卢某某以出售额温枪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转账人民币140000元。后因未发货,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卢某某遂于当天退款10万元,剩余4万元至今未退还。

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卢某某人民币13646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至案发,被告人卢某某一共退还235046元,尚有103996元没有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发布防疫物资的微信截图、转账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五年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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