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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68********,满族,无文化,黑龙江省密山市******组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5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携带铁锹、皮桶进入密山市富源乡富民村1组被害人赵某某家中仓房盗窃原煤一桶(价值人民币6元),卢某某携带盗窃的原煤返回自家途中被赵某某拦住,卢某某辱骂并用随身携带的铁锹击打赵某某右侧小腿一下后将原煤拎回自家烧火使用。案发后,赃物至今未退赔。

经侦查,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家中抓获。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皮桶、原煤;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证据保全清单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在尽力赔偿被害人全部合理请求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未尽力赔偿被害人全部合理请求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长财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密山市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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