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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号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号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闲鱼APP上发布出售二手宝马摩托车的信息,彭某某看到信息后与卢某某联系购买车辆并支付2000元作为购车定金。后被告人卢某某产生骗取彭某某购车款的念头,对彭某某谎称已经将摩托车交给物流公司准备发货,又雇佣他人冒充物流公司老板告知彭某某摩托车已经发货,彭某某信以为真,便在花溪区仙人洞分两次转账共计4万元购车款给卢某某,后卢某某将彭某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吴可嘉

                              2020年7月3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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