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街**号。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闲鱼APP上发布出售二手宝马摩托车的信息,彭某某看到信息后与卢某某联系购买车辆并支付2000元作为购车定金。后被告人卢某某产生骗取彭某某购车款的念头,对彭某某谎称已经将摩托车交给物流公司准备发货,又雇佣他人冒充物流公司老板告知彭某某摩托车已经发货,彭某某信以为真,便在花溪区仙人洞分两次转账共计4万元购车款给卢某某,后卢某某将彭某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 江
检察官助理 吴可嘉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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