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再次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虚构临沂**医疗防护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是自己的口罩厂,现有口罩出售为由,伪造该公司印章并制定虚假的合同,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口罩购销合同,诈骗吴某某4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诈骗款43000元。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卢某某以卢某甲的名义虚构自己是莒南县坪上镇中心小学教师的身份,与被害人孙某某处对象,在处对象过程中以能帮助处理法院纠纷、定亲、同事买楼催款为由,多次骗取孙某某48000元,购买金银首饰花费22768元,共计70768元。被告人卢某某将诈骗款用于归还借款和个人消费了。其中,购买的金镯子、金戒指被被告人卢某某变卖。案发后卢某某归还孙某某诈骗款5万元,尚有20768元诈骗款未归还。
3、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安排工作、有朋友在临港干安装保温层工程一起合伙事后分红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陈某某转账以及给付现金共计89000元。被告人卢某某将诈骗款用于归还借款和个人消费了。以上诈骗款尚未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口罩采购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印章比对、扣押清单、借款条、收到条、欠条、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文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561569****)。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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