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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村**号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月起,卢某某在取得莫某某的信任后以做生意、工人开工资、付水泥款等各种理由向莫某某借款。莫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卢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4100元。莫某某还通过本人身份信息注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信用卡交由卢某某使用,同时卢某某使用莫某某的手机注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工商银行信用卡。卢某某使用上述共计6张信用卡四处消费,并通过套现信用卡内金额购买汽车1辆。后卢某某因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便利用莫某某的身份信息向网络贷款公司贷款,卢某某从十二家网络贷款平台共计贷款人民币5.7万。六张信用卡共计欠款5.3万。2018年10月底,卢某某、莫某某二人分手,卢某某拒不偿还相关欠款。

2018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和被害人莫某某分手的情况下,使用假名“梁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卢某某谎称从事金融行业。在取得王某某信任后,卢某某以做水果生意缺钱为由向王某某借钱,王某某通过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交由卢某某使用,三张银行卡共计欠款2.8万元。2018年8月,卢某某骗王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厦附近某网络贷款公司,以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人民币3万元,贷款发放后卢某某将其中26000元取出供个人使用。卢某某后将王某某微信拉黑后失联。

2019年9月6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东莞市**农贸市场内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阻力

2020年36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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