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琼海市人,家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出租屋。1993年4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1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通过海口市龙华区**商行的老板黄某某了解到被告人卢某某可以办理小孩入学的事情,其二人便想让卢某某帮助孩子办理入学,随后卢某某答应帮助王某某、郭某某的孩子办理入学。2016年7月6日、8月4日,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商行内分两次将人民币13000元交给卢某某,2016年7月1日、7月10日,郭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商行内分两次将人民币5500元交给卢某某。2018年8月底后,卢某某既没有帮助王某某、郭某某的子女入学,也未退还上述款项,且断绝被害人的联系。2020年1月19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文联路路边将卢某某抓获。破案后,卢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人民币18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一敏
检察官助理:师宝山
书 记 员:陈彦琳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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