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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8〕46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成立河北**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自该公司成立至2016年7月期间,卢某某以投资为由,通过伪造借款合同、与客户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骗取吴某某等人资金共计238954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8108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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