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吸毒,于2013年5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 月1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车辆损坏、急需用钱、还信用卡为由,实施诈骗犯罪4起,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费某某人民币共计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车辆损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400元钱;
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朋友急需要钱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00元钱;
3.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车辆损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00元钱;
4.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车辆损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费某某人民币8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锐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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