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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吸毒,于2013年5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 月1 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车辆损坏、急需用钱、还信用卡为由,实施诈骗犯罪4起,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费某某人民币共计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车辆损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400元钱;

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以朋友急需要钱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00元钱;

3.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车辆损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00元钱;

4.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以车辆损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费某某人民币8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锐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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