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9********,肇庆市端州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广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多次利用肇庆市**环保有限公司跟单员身份,通过伪造肇庆市**环保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以低价处理工厂废物和危险废物为由,通过中介公司佛山市**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害单位努丽**化工有限公司等15间公司签订工业废物处理合同,骗取人民币合计144000元。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搜查扣押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废物处理服务合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文书;6.电子数据检查材料;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 :黄楚婷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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