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汉族,本科文化,深圳弘臻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花园**栋**座**单元**。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11月27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的丈夫姚某甲(已起诉)于2016年下半年以来,组建深圳弘臻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设推广部、网销部、财务部、仓库管理等部门。2019年9月份以来,姚某甲和胡某甲(已起诉)成立招商部门通过“数字能量项目”实施诈骗,被告人吴某某、姚某乙、周某某、田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汪某某、陈某某、舒某某(均已起诉)先后加入该部门。招商部门由网销部将前期的客户拉进微信群,由招商部门员工在群里进行所谓“数字能量”的课程进解,骗取被害人信任,再由公司员工当托,将虚假入班转账截图发入群里,诱使被害人加入“数字能量初级班微信群”、“数字能量中级班微信群”并缴纳入班费6.8元、19.8元、386元不等的金额。由招商部门员工在“数字能量班级微信群”,套用公司话术对数字能量能够改变人的运势等虚假事实进行宣传,再由弘臻公司员工在群里当托,诱使被害人购买“数字能量服”、“数字能量手机号”,骗取被害人缴纳414元、5886元、13141元不等的金额。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2月到深圳弘臻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出纳、工资发放等工作,在知道公司员工虚构数字能量能够改变人的运势,诱使被害人购买“数字能量服”,仍为公司购买和改制能量服,其参与诈骗犯罪数额144219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退出人民币144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等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姚某甲、胡某甲、姚某丙、吴某某、姚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6.东台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等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静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秋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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