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黄山**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公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7日傍晚,被告人卢某某与叶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工业园区内的黄山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太电子公司)因经济纠纷发生激烈争吵。被告人卢某某为壮阵势便打电话给林某甲(另案处理)寻求帮助,林某甲随即电话指使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汤某某(另案处理)、钱某某(另案处理)、倪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美太电子公司。叶某某的驾驶员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电话通知许某某(另案处理)等黄山猴王茶叶公司十余名员工赶往美太电子公司。杨某某等人到场后,从被告人卢某某处得知其遭到许某某泼茶水威胁,便上前殴打许某某,后双方多人互殴。在殴斗过程中,杨某某和胡某某从车上拿出砍刀、棒球棍与对方械斗,造成双方多人受伤。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山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杨某某、胡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毛建国
检察官助理:王佳丽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公寓**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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