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枢纽公交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次日临时羁押在福田区看守所,2020年10月11日出所,2020年10月1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甘某某(在逃)等人在樟树市银河酒店附近“又见初见小酒馆”吃夜宵, 期间陈某某因琐事与邹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打架,后被人劝开,陈某某等人随即离开小酒馆回到自己开的夜宵店。因觉得吃了亏,邹某某便打电话给陈某某要其到“又见初见小酒馆”解决此事,陈某某为了防止吃亏遂邀集被告人卢某某和甘某某一同前往,同时余某某打电话邀集伍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鄢某某、袁某某、付某某、蒋某某(均未满16周岁)等人前来帮忙打架。在“又见初见小酒馆”隔壁的帝国星匠楼道口,余某某把伸缩棍、砍刀等工具发给黄某某、蒋某某等人。23时53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和陈某某、甘某某分别手持菜刀、匕首来到“又见初见小酒馆”,再次与余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打架,余某某、邹某某纠集伍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鄢某某、袁某某、付某某、蒋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甘卫鹏进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将黄某某捅伤。2020年3月16日,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枢纽公交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出所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2.证人黄某某、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百三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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