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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等5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房**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赖某某涉嫌偷越国(边)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赖某某五人相约从福建到老挝游玩,由谢某丙联系司机于2020年3月22日17时许将五人送到磨憨口岸。同日20时15分,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赖某某五人从磨憨偷越国境至老挝的途中,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赖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检察官助理:蒋婉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赖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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