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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等4人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区,住广东省河源市****小区****楼,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景,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小区**栋**楼,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住广东省河源市**县**镇**队**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威,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住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景、黄某某、周某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27日、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景、黄某某、周某威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8年年底接触到“云数贸”会员群,通过观察发现在会员微信群中,以宣传虚假投资项目的方式容易赚钱,遂于2019年4月份开始,将自己包装成“云数贸”多个项目的负责人,发展微信会员,推广虚假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款,并陆续吸收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景加入,由被告人黄某某租赁了办公室。三被告人经共同商量,由卢某某负责编造“数字不动产登记证书”、“云魅力国际电商分红股”、“2020云家商业战略股”等多个虚假投资项目,卢某某与周某景共同将上述虚假项目推广到建立的微信群中,通过微信代理群逐级向下推广,并购买他人银行卡,让发展的代理人将骗取的款项打到购买的他人银行卡上,诈骗被害人钱款。

在共同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景找来被告人周某威,周某景安排周某威负责将被害人打到所购银行卡上的钱提取成现金,再由卢某某、黄某某、周某景、周某威按照3:3:3:1的比例进行分赃。周某威明知其他被告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听从安排负责提取现金。经河南盛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卢某某诈骗金额8803102.99元,黄某某诈骗金额8803102.99元,周某景诈骗金额3137553.37元,周某威取款金额533013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周某景、周某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周某景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华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周某景、周某威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审计报告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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