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公诉刑诉〔2018〕242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新疆鄯善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花园**栋**单元**室,系鄯善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路**号,系鄯善**不夜城经理,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依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87********,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8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4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艾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78********,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85********,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7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乡**村**组**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喀某某,绰号“**白菜”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75********,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镇**小区**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六”,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乡**村**组**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6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乡**村**组**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91********,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镇**村**组**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83********,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鄯善县**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依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9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住**镇**村**组**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李某某、艾某某、依某某、陈某甲、喀某某、艾某甲、比某某、克某某、艾×乙、麦某某、马某某、依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10月12日、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李某某先后出资合伙向他人发放高利贷,为索取高利贷债务,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先后纠集艾某某、依某某、陈某甲、喀某某、比某某、克某某、艾×乙、麦某某、马某某、依某某,被告人曾某乙入伙后纠集艾某甲等人,经常以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威胁、拘禁、辱骂、殴打等手段,向债务人催讨高利贷债务,进而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如下:
一、高利转贷罪
1、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装修营业场所为由从鄯善县中成村镇银行抵押贷款80万元,后将其中65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且与债务人约定月利率高达1“毛”,经审计,卢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三人合作期间,利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金额对外发放高利贷收回利息高达185.06万元;
2、2015年4月被告人曾某甲以购买电器支付货款为由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鄯善支行抵押贷款100万元;同月被告人曾某甲又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鄯善支行抵押贷款90万元,后将其中140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2015年5月被告人曾某甲以个人生产经营为由从鄯善县中成村镇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元,后将其中160万元用于发放高利贷,且与债务人约定月利率高达1“毛”,经审计,卢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合作期间,利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金额对外发放高利贷收回利息高达278.19万元。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依某某、依某某等人受卢某某、黄某某的安排到债务人热某某的家中找其索要高利贷债务,债务人妻子依某乙隔着房门告知被告人依某某、依某某,债务人热某某不在家,但二被告人不相信,说:“我知道他在家,快开门”,后二人踢了房门10多下,致门扣损坏,未经依某乙的允许,推开房门进入房间内查找债务人热某某,依某乙上前阻挡被二人推到在地,二被告人在房间内找到了债务人热某某,打了热某某两个耳光,然后拉着热某某要走,依某乙上前阻拦与二被告人发生拉扯、争执,后鲁克沁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所有人带到了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虚假诉讼罪
2014年12月25日,债务人陈某乙向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借款2万,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黄某某2.4万元(4千元利息)”,至2016年春节前陈某乙已将欠款给被告人卢某某全部还清,被告人卢某某给其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陈某乙交公司本金2万元”。后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将陈某乙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债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给了被告人曾某甲,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曾某甲以原告身份,使用陈某乙写的2.4万元高利贷借条,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某乙当庭出具了卢某某的收条并陈述该借款已全部归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曾某甲不认可陈某乙提供的证据即一张收条只能证明卢某某收到了陈某乙2万元,故对陈某乙辩解已经偿还本金的意见不予采纳,2017年6月14日法院判决陈某乙应一次性偿还曾某甲借款2.4万及利息0.752万元。被告人曾某甲明知陈某乙已将借款归还卢某某,仍妄图通过民事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陈某乙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了被害人陈某乙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曾某甲讨要高利贷债务,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曾某甲在没有核实清楚债务人石某某已将高利贷债务给卢某某、黄某某全部还清的情况下,仍以原告身份,使用石某某写的4.1万元高利贷借条,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甲主张石某某欠付其借款,由于曾某甲取得借条是通过第三人黄某某的债权转让协议所获取,第三人黄某某为借条所载借款本息的原债权人,黄某某当庭表明石某某所欠款在黄某某与曾某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前已全部还清,因此曾某甲请求判令石某某支付借条所载本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7年9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曾某甲的诉讼请求。
四、寻衅滋事罪
1、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曾某甲、陈某甲、依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10次左右找到债务人顾某某并采取对其辱骂、威胁的方式催讨债务,如其中一次被告人依某某将其拉到县城办公室打了其两巴掌,被告人卢某某辱骂并踹了其一脚,还有一次被告人依某某找顾某某催债其不在,强行要拉其商店里的电瓶,其老婆阻拦被被告人依某某殴打,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2、2017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依某某、克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2次找债务人卡某某追讨债务,其中被告人卢某某单独找其一次,被告人依某某、克某某等三人找其讨债一次并威胁其如果不还钱就将其拉到公司去,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3、2015年6月至2016年春天,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克某某、依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8次左右向债务人艾某丙追讨债务,滋扰纠缠,破坏社会秩序。
4、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比某某、艾×乙、艾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三次向债务人那某某讨要债务,其中一次比某某将那某某拉入车内开车在路上转了1个小时,逼迫其找钱,后那某某没办法将身上的1000元钱给了他们才下车,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5、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依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4次找债务人艾某某,其中一次威胁说如果不还钱就把其拉到鄯善公司去,还有2次向其索要了车辆油费,每次500元,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6、2015年8月,被告人依某某、喀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多次向债务人吾某某讨要债务,其中一次被告人依某某骂了吾某某,另外一次卢某某威胁吾某某说:“如果不还钱就把你的地收了”,还有一次催债人威胁说:“如果不还钱就把你手脚打断,将你锁地下室里”,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7、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4次到债务人纪某某家中讨债,卢某某在讨债过程中向其说了脏话,逼其将自己的一辆三菱牌越野车以3.5万元的价格低价抵债,还有几个催债人威胁其说是东北黑社会的赶紧还钱,之后还多次向其打电话讨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8、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依某某、陈某甲、邱某某(另案处理)、高伟(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三次找债务人邓某某讨债,卢某某有次在讨债过程中辱骂了邓某某,还有2次到邓某某地里讨债过程中,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地里的瓜拿走了几十个,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9、2015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指使陈某甲、依某某、克某某、艾某甲、麦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将债务人哈某某的一辆野马牌轿车(新******)非法拦截并扣押,后债务人哈某某在次日偿还1万元高利贷债务后才予以返还,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0、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3次打电话向债务人白某某讨要债务,被告人喀某某有一次把债务人白某某叫到一个饭馆威胁说:“如果不还钱,公司会把你告到法院,法院会把你锁起来”,恐吓债务人改了借条金额,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1、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麦某某、依某某、克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让债务担保人陈某某带路寻找债务人加某某,因寻找未果,四被告人将陈某某无故拳打脚踢了一顿,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2、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艾某某、喀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3次向债务人哈某某讨要债务,并威胁说如果不还钱,就要将其家中物品拿走抵债或把其抓走,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3、2016年2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艾某甲、比某某、喀某某等人,三五成群,先后4次找债务人阿某某讨要债务,其中2016年2月的一天在鄯善县**路上,被告人黄某某带了6个人强行将其拉到车上索要高利贷债务,黄某某打了其一耳光,并威胁其不还钱就把其拉到县城公司去,还向其索要车辆油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4、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依某某、依某某等人,三五成群,先后3次找债务人热某某讨要债务,其中一次依某某将其带到了卢某某的房子里,一个汉族小伙子打了其一耳光,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5、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曾某乙伙同3名不明身份人员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5次左右到债务人王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因王某某上矿山,其中4次都是王某某的妻子韩某某在家,为躲避纠缠,韩荣菊让王某某搬了新的出租房,结果曾某乙还是找上了门讨债,2017年2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家,曾某乙和3名不明身份人员又去其家中找其讨债,其说不欠曾某甲的债务,这些人说欠黄某某的债务就是欠曾某甲的债务,王某某给黄某某打电话,黄某某让其不要理会。后来曾某甲、曾某乙陆续给其打了几次电话催债,被告人曾某乙等人的多次滋扰讨债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6、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卢某某、依某某、陈某甲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10次左右找债务人吾某某讨要债务,其中一次强行将债务人吾某某家中的790公斤葡萄干拿走以抵偿高利债务,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7、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依某某、马某某等人,三五成群,先后7次向债务人吾某乙讨要高利贷债务,并威胁说如果不给钱就将其拉到县城的公司里,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8、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克某某、麦某某、依某某等人,三五成群,先后4次左右向债务人卡某乙讨要债务,黄某某威胁说如果不还钱就将其锁在公司地下室,有一次依某某讨债过程中撕扯其衣领吓唬其还钱,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19、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克某某、喀某某、艾某某、比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11次向债务人阿某某讨要债务,被告人聚众造势、纠缠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20、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曾某乙、依某某、克某某、艾某甲、马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20余次向债务人麦某某讨要债务,被告人聚众造势、纠缠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21、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艾某某、喀某某、艾某甲、艾×乙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4次向债务人沙某某讨要债务,被告人聚众造势、纠缠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22、2015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依某某、陈某甲、麦某某、克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在债务担保人吾某丙不愿意的情况下,将其家中的64只羊(物价鉴定51840元)分两次拿走,用以抵偿高利贷债务,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
23、2016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曾某甲、艾某甲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在债务人吐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将其家中的1.2吨葡萄干拿走出售,用以抵偿高利贷债务。
被告人讨要高利贷债务,在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16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依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将债务人艾某乙的一辆尼桑轩逸牌轿车(新******)非法拦截并扣押,使用了20天后才予以返还,造成该车辆产生多次交通违章,被交通罚款9000元。2、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依某某、克某某、麦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的多次向债务人吾某丙讨要债务,并威胁其说如果不还钱就将其带到公司去。3、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艾某某、比某某、艾某甲等人,先后2次向债务人阿某丙讨要债务,并威胁其不还钱就将其带至公司去。4、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依某某、陈某甲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8次左右向债务人帕某某讨要债务。5、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依某某、陈某甲、艾某甲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7、8次向债务人帕某乙讨要债务。6、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曾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多次向债务人彭伟讨要债务,后被告人曾某甲将彭某某所欠的高利贷债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妄图通过主张“合法债权”的方式讨要高利贷债务。
五、非法拘禁罪
1、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指使依某某、陈某甲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艾某丙从吐鲁番市高昌区带至鄯善县万和宾馆103号房间内拘禁达8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艾某丙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2、2016年3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指使陈某甲、马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吾某丁从鄯善县吐峪沟乡火焰山村拉至鄯善**不夜城旁的办公室内拘禁达6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吾某丁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3、2015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艾某某、依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将债务人布某某用车从鄯善县连木沁镇曲旺克尔村2组带至鄯善**不夜城旁的办公室内拘禁达4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布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4、2016年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指使依某某、陈某甲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买某丁从鄯善县达浪坎乡带至鄯善县鲁克沁镇阔纳夏2组伊某某的家中拘禁达4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买某丁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5、2016年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指使艾某某、喀某某、比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将债务人加某某用车从鄯善县连木沁镇苏克协尔村4组带至鄯善县连木沁镇大十字附近的吾甫尔家中非法拘禁达4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加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6、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指使依某某、麦某某、依某某、克某某、陈某甲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多次将债务人阿某丁拘禁于鄯善县万和宾馆103号房间及被告人依某某家中,累计达16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阿某丁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7、2016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指使依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热某乙从鄯善县达浪坎乡曲亚村带至鄯善县瑞华宾馆108号房间内拘禁达7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热某乙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8、2016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依某某、马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斯某某从鄯善县鲁克沁镇三个桥村带至鄯善县瑞华宾馆219号房间内拘禁达12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斯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9、2015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指使艾某某、喀某某、艾×乙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将债务人沙某某用车从鄯善县连木沁镇艾斯力汗墩村带至鄯善县连木沁镇曲旺克尔村3组被告人艾某某的家中拘禁长达12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沙某某尼亚孜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被告人讨要高利贷债务,在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15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指使依某某、克某某、麦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将债务人司某某喊至鄯善**不夜城旁的办公室内拘禁达1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司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2、2015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依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顾某某从鄯善县鲁克沁镇带至鄯善**不夜城旁的办公室内拘禁达3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顾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3、2015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指使艾某某、艾×乙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买某某从鄯善县连木沁镇汗敦苏克协尔村带至鄯善**不夜城旁的办公室内非法拘禁达2个小时,后拉至鄯善县天诚宾馆拘禁1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买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4、2015年7月,被告人卢某某指使依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卡某某从鄯善县鲁克沁镇带至鄯善**不夜城旁的办公室内拘禁达3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卡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5、2015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依某某、克某某、麦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将债务人保某某的担保人吾某某强行用车从鄯善县达浪坎乡阿扎提村带至鄯善**不夜城旁的办公室内非法拘禁达3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吾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6、2016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指使艾某某、喀某某、比某某、艾×乙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艾某某带至鄯善县连木沁镇曲旺克尔村3组拉至被告人艾某某的家中拘禁达3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艾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7、2016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指使艾某某、喀某某、比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将债务人卡某某用车从鄯善县连木沁镇阿斯坦纳村6组带至鄯善县连木沁镇曲旺克尔村3组被告人艾某某的家中与其他5名债务人一起拘禁2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卡某某等多人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8、2016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指使依某某、克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艾某某从鄯善县鲁克沁镇带至鄯善县瑞华宾馆107号房间内拘禁达3个小时,非法剥夺债务人艾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六、强迫交易罪
1、2016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甲、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债务人伊某某带至正大不夜城旁边的办公室索要高利贷债务,因伊某某无钱还债,卢某某办公室内的两人,一个用拳头一个用铁链将伊某某殴打,逼迫伊某某将自己的一辆丰田凯美瑞牌轿车(新******)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鄯善县金沙银海酒店楼下典当行,抵押款用以抵偿高利贷债务,后伊某某将自己鲁克沁的一套平房卖掉偿还高利贷债务后才将车辆赎回。
2、2016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依某某、克某某等人受卢某某、黄某某安排索要高利贷债务,强行用车将债务人卡某某从鄯善县吐峪沟乡泽热甫村带至鄯善县瑞华宾馆107号房间内呆了一晚上并威胁说不给钱就不让走,第二天卡某某无奈将自己家中的2.3吨葡萄干(物价鉴定32690元)以3万元出售,用以抵偿高利贷债务。
七、敲诈勒索
1、2014年12月,艾某某从被告人黄某某处借款3万元,期限2月,月利息10%,阿某丁、阿某戊等人为债务担保人。2015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等人以找不到债务人艾某某为由,将债务人艾某某的债务强行转移给债务担保人阿某丁,并逼迫其书写了高利贷债务借条4.1万元,债务人阿某丁被敲诈勒索0.5万元。
2、2015年6月,热某丙从被告人卢某某处借款2万元,期限2个月,月利息10%。2016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曾某甲、艾某甲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没有按时偿还全部高利贷债务为由逼迫债务人热某丙出具高利贷债务借条3.8万元,债务人热某丙被敲诈勒索1.4万元。
3、2015年7月,刘某某、时某某从被告人黄某某处借款27万元,期限1个月,月利息10%。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债务人时红苗先后7次偿还高利贷借款23万元,期间被告人曾某乙等人为追讨债务多次威胁债务人刘某某、时某某,不还钱就要去债务人单位找领导,并借此敲诈索要车辆油料费0.5万元,
综上,被告人敲诈勒索金额共计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账本、车辆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借条、法院民事判决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陈某乙、杨某某、艾某某、热某某、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热某某、顾某某、艾某某、卡某某等大量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6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新疆汇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汇会鉴审字(2018)64号,关于卢某某、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李某某发放高利贷情况审计鉴定报告,物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李某某、依某某、艾某某、艾某甲、克某某、喀某某、比某某、陈某甲、艾×乙、麦某某、马某某、依某某等16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名义,非法对外发放高利贷,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滋扰、纠缠、辱骂、聚众造势、威胁、拘禁、殴打等非法手段讨债,强迫他人卖物还债,敲诈勒索2.4万元,数额较大。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债务,被告人曾某甲借用合法途径进行虚假诉讼妨害国家司法秩序,为获取高额利息,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套取银行贷款用于放高利贷。2014年3月至2017年11月,该犯罪团伙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践踏法律、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一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参与、安排、指使依某某、艾某某、艾某甲、克某某、喀某某、比某某、陈某甲、艾×乙、麦某某、马某某、依某某等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索高利贷债务,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甲2015年8月出资加入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告人曾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乙2015年9月出资加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1月出资加入2015年10月左右退出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告人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艾×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芳
修春秋
欧志满
阿斯木江·阿力木江
努斯曼姑·买麦吐尔逊
2018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李某某、艾某某、依某某、陈某甲、喀某某、艾某甲、比某某、克某某、艾×乙、麦某某等14人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依某某2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
3.起诉书汉文33份,维文53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5、1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列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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