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5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3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窜至中山市东凤镇**村**街**号旁住宅,盗得被害人卢某亮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及运动鞋1双、自行车1辆(均未能核价)后逃离现场。同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再次窜至上述住宅,盗得被害人卢某亮的现金人民币20余元后逃离现场。同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东凤镇**路**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上述运动鞋1双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事后,被告人卢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卢某亮人民币2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舒韵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