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巷**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座**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滕某某系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店的同事。2020年6、7月间,被害人滕某某因玩游戏而导致QQ号被封号,获悉被告人有能力解封QQ号,遂先后将其本人的QQ号码及QQ密码、公民身份号码及QQ号码绑定的手机卡提供给被告人卢某某,以便被告人帮助其解封QQ号。被告人卢某某在操作解封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滕某某提供给其的手机卡系被害人本人名下建设银行储蓄卡关联的手机号。因被告人负债,遂产生窃取钱款之意念,分别于2020年7月1日、7月3日、7月5日在其租住处--福州市仓山区花溪南路华润橡树湾**小区,分六次将被害人滕某某建设银行储蓄卡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0元通过QQ转账至被告人QQ账户绑定的邮政储蓄卡内,随后用于个人花销。
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14时被传唤到案,其亲属帮助退清赃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取得被害人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手机截图、收据、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盗窃手段盗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晓莺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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