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群众,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卢某某2012年11月2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东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7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朋友在湛江市霞山区乐山大道西88号苏荷酒吧豪卡2处喝酒娱乐时,见到邻近高卡18的被害人黄某某使用完手机后,将其的一台OPPO牌手机放置在高卡18的座位上,于是卢某某趁人不备快速伸手盗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黄某某被盗的手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后价值2641元人民币。案发后,卢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卢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案,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